股权质押后还能再进行冻结吗
我在处理一些公司股权相关事务,遇到个情况。公司里有股东之前把股权质押出去了,现在因为一些纠纷问题,涉及到对这部分股权的处理,我想知道在已经质押的情况下,还能不能对这些股权进行冻结啊,想了解下具体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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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后是可以再进行冻结的。首先来说说股权质押,简单讲就是出质人把自己拥有的股权当作质押的东西,给债权人设立质押,用来担保债务履行。当债务人不还钱或者出现双方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况时,债权人能就这些股权优先得到偿还。而股权冻结呢,是法院通过一些手段限制股权所有者提取或者转移自己的股权。 按照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表明,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股权就属于财产权范畴。所以,即便股权已经质押,法院依然有权对其进行冻结。 不过要注意,股权质押仅仅是对股权自益权的质押,不是所有权的转移,质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也就是说,当对被冻结且质押的股权进行拍卖、变卖后,得到的钱要先保证质押权人的优先受偿,剩下的部分才用来偿还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要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作为债务人有偿还能力,法院一般不会对其股权采取冻结保全措施。而且如果法院已经对股权采取冻结保全措施了,要是股权持有人、所有权人或者第三人提供了有效的担保,法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话,是可以解除对股权的冻结的。 相关概念: 股权质押: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 股权冻结:人民法院通过限制股权所有者提取或转移自己股权的一种强制措施。 自益权:股东为自身利益而可单独主张的权利,主要是财产性权利。 公益权:股东为公司利益兼为自己利益而行使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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