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需要什么条件?

我借给朋友一笔钱,现在朋友没钱还我,但是他对别人有债权却不积极去要。我听说有债权人代位权,我想自己去帮他找那个人要钱,可又不清楚行使这个权利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所以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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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代位权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债权人代位权,简单来说,就是当债务人不好好行使自己对别人的债权,从而影响到债权人的利益时,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去行使债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首先,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是合法且已到期。这意味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而且已经到了约定的还款时间。比如,你借给朋友钱,有借条等证据证明借款事实,并且约定的还款日期已过,那么这就满足了这一条件。 其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这里的“怠于行使”指的是债务人能够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权利,但却没有这么做。例如,你的朋友明明知道别人欠他钱且已到还款时间,却不采取任何措施去索要。 再次,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影响了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也就是说,因为债务人不去要回自己的钱,导致他没有能力偿还对你的债务。比如,你的朋友除了对别人的这笔债权外,没有其他财产可以偿还欠你的钱。 最后,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通常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这些权利是与债务人的人身紧密相关的,不能被代位行使。 总之,当满足以上这些条件时,债权人就可以依法行使代位权,通过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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