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应符合哪些条件?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应符合的条件:
首先,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这意味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不是非法的债务,比如赌债就不受法律保护。而且债权的数额是明确的,不是模糊不清的。同时,这个债权已经到了债务人应该还钱的时间。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这里就强调了是到期债权。
其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并且能够行使却不行使其权利。例如,债务人明明知道自己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却不采取任何措施去索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债务人在其债权到期后,未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向相对人主张权利,致使其不能履行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
再者,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 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也就是说,因为债务人不积极去要回自己的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比如,债权人等着这笔钱去支付自己的债务或者维持生活等,而债务人的不作为使得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了影响。
最后,代位权的客体必须是债务人的债权,且该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这些权利是与债务人的人身密切相关的,不能由债权人代位行使。
总之,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行,通过合法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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