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是什么?
我给朋友的债务做了一般保证,现在债权人找我还钱。我听说有先诉抗辩权,可我不知道在什么情况下能行使这个权利。所以想了解一下,先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到底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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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诉抗辩权是指在保证债务中,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前,对于债权人得拒绝清偿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在一定情况下,保证人可以拒绝债权人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先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主要与一般保证相关。首先,保证方式必须是一般保证。如果是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就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在一般保证中,只有当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且没有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 然而,当出现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时,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会受到限制。例如,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这种情况下债权人的权益面临较大风险,如果还允许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对债权人不公平。再如,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意味着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出现严重问题,此时保证人也不能再以先诉抗辩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总之,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中保证人的一项重要权利,但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该权利会受到限制。在实际生活中,无论是债权人还是保证人,都应当了解这些法律规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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