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罪的不起诉条件有哪些?


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下面为你详细介绍污染环境罪不起诉的条件。 法定不起诉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污染环境的行为符合这些情况,那么就会法定不起诉。比如,某工厂虽然有一定的污染物排放,但经过检测,排放的物质对环境的影响极其微小,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这种情况下就可能会被认定为不构成犯罪,从而法定不起诉。 酌定不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在污染环境罪中,如果犯罪嫌疑人有自首、立功表现,积极采取措施治理污染、赔偿损失等,都可能被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例如,犯罪嫌疑人在污染环境行为被发现后,主动向有关部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积极筹集资金对受污染的环境进行治理,使环境得到了有效改善,这种情况下,检察院就有可能根据具体情况作出酌定不起诉的决定。 证据不足不起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污染环境罪案件中,如果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或者无法证明其行为达到了严重污染环境的程度,那么检察院就会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比如,在某些案件中,虽然发现了环境被污染的情况,但无法确定污染物的来源是否就是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单位或个人,或者无法准确评估污染的程度是否达到了犯罪标准,在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后仍然证据不足,就会作出不起诉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