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剥夺政治权利的条件是什么?
我对假释剥夺政治权利不太理解。我想知道在什么情况下,假释期间会被剥夺政治权利,具体的条件是怎样规定的,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了解这方面的法律知识,避免自己或身边人遇到相关问题时不知所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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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时间的刑罚之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司法机关将其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而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附加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当犯罪分子被假释时,如果在原判刑罚中被附加了剥夺政治权利,那么在假释期间就需要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也就是说,假释剥夺政治权利的条件就是原判刑罚中已经被附加了剥夺政治权利这一附加刑。比如,张三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在其执行了一定刑期后获得假释,那么在假释期间,他就需要同时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 需要注意的是,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是根据具体的犯罪情况和法律规定来确定的。一般来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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