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原告适格的条件是什么?


在法律领域,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它为那些未参与原诉讼但权益受到生效裁判影响的第三人提供了救济途径。那么,什么是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原告适格呢?下面将详细解释。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第三人撤销之诉。简单来说,就是当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生效后,有独立请求权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为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原诉讼,但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损害了其民事权益,这时该第三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改变或者撤销原生效法律文书。 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原告适格的条件,法律有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从上述法律条文可以看出,原告适格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主体上必须是第三人,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诉讼的标的认为自己有全部或者部分独立的请求权。比如,甲和乙就一套房屋的所有权进行诉讼,而丙认为这套房屋是自己的,那么丙就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虽然对原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例如,甲公司起诉乙公司支付货款,而丙公司为乙公司提供了担保,如果乙公司败诉,丙公司可能要承担担保责任,那么丙公司就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第二,该第三人未参加原诉讼必须是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比如,第三人不知道有该诉讼,或者因为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参加诉讼。 第三,要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并且损害了其民事权益。也就是说,第三人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综上所述,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原告适格需要满足主体为第三人、未参加原诉讼不可归责于本人、有证据证明生效法律文书错误且损害其权益等条件。只有符合这些条件,第三人才能够以适格原告的身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