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抓人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警察抓人需要遵循严格的法律规定和条件,这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是拘传。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通常是针对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的,可以拘传。简单来说,就是犯罪嫌疑人有一定嫌疑,但又不需要马上关起来,经过传唤不来的,警察就可以采取拘传措施把人带来。 其次是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监视居住也是类似的道理,是对符合逮捕条件,但具有一些特殊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其活动范围的措施。 然后是拘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也就是说,当警察发现有人正在犯罪或者有重大犯罪嫌疑,并且符合上述情况时,就可以先把人拘留起来。 最后是逮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这就意味着逮捕是一种比较严厉的强制措施,需要有更充分的证据和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