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我想知道在什么情况下会被认定为聚众斗殴罪。我之前和几个人发生了冲突,双方叫了一些人聚集在一起,当时场面有点混乱,但不知道这算不算聚众斗殴罪,所以想了解一下聚众斗殴罪的成立条件具体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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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是指出于私仇、争霸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而成帮结伙地斗殴。要确定其是否成立,需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 首先,从主体条件来看,聚众斗殴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但并非所有参加聚众斗殴者均构成聚众斗殴罪,只有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主体。这里的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斗殴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其他积极参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众斗殴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中有相关规定。 其次,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犯罪的动机,一般不是完全为了某种个人的利害冲突,也不是单纯为了取得某种物质利益,而是公然藐视国家的法纪和社会公德,企图通过实施聚众斗殴活动来寻求刺激或者追求某种卑鄙欲念的满足。比如,为了争强好胜、称王称霸等目的而纠集他人进行斗殴。 再者,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众人结伙殴斗的行为。聚众,一般是指人数众多,至少不得少于3人;斗殴,主要是指的采用暴力相互搏斗,但使用暴力的方式各有所别。聚众斗殴多表现为流氓团伙之间互相殴斗,少则几人、十几人,多则几十人,上百人。这种行为往往造成伤亡和社会秩序的混乱,是一种严重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的恶劣犯罪行为。 最后,从客体方面来看,聚众斗殴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这里的公共秩序,是指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守的各项共同生活的规则、秩序,既包括公共场所秩序,也包括社会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也就是说,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对公共秩序造成了破坏,就可能符合聚众斗殴罪的客体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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