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序履行抗辩权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我在和别人签订的合同里,约定了双方履行义务的先后顺序。现在对方先履行的义务没做到位,我就不想履行自己后面的义务了。我不清楚这种情况是不是符合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想知道顺序履行抗辩权成立具体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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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序履行抗辩权,简单来说,就是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从法律条文以及实际应用来看,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首先,合同双方当事人要互负债务。这意味着合同是双务合同,双方都有需要向对方履行的义务。比如在一个买卖合同中,卖方有交付货物的义务,买方有支付货款的义务。 其次,债务的履行要有先后顺序。这种顺序可以是由合同明确约定的,也可能是根据法律规定或者交易习惯来确定的。比如在建筑工程合同中,通常是先由承包方完成一定的工程进度,发包方再按照进度支付款项。 最后,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未履行就是先履行的一方完全没有按照合同要求去做;履行不符合约定则是虽然做了,但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在这种情况下,后履行一方就可以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拒绝先履行一方相应的履行请求。比如在上述买卖合同中,如果卖方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买方就有权拒绝支付相应的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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