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的发生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代位权发生需具备的条件。 首先,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这是代位权行使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债权人对债务人拥有的债权必须是合法的,比如基于合法的合同关系、借款关系等产生的债权。如果债权本身是非法的,比如因赌博等非法活动产生的债务,就不能行使代位权。《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这里的债权就要求是合法有效的。 其次,债务人须有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必须已经到期,债权人才能行使代位权。如果债权还未到期,债务人是否能够实现该债权还不确定,此时债权人不能干涉债务人的权利行使。例如,债务人与第三人约定的还款期限还未到,债权人就不能要求行使代位权。 再者,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并且能够行使债权却不行使。这里的应当行使是指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已到期,且不存在行使权利的障碍;能够行使是指债务人有能力行使该债权。比如,债务人明明知道第三人欠自己钱,却不采取任何措施去索要,这种情况就属于怠于行使。 最后,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须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如果债务人虽然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债权,但并不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那么债权人就不能行使代位权。例如,债务人虽然没有向第三人主张债权,但他有足够的其他财产来偿还对债权人的债务,此时债权人就不能行使代位权。 综上所述,代位权的发生需要同时满足上述几个条件,债权人才能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