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是什么?

我和公司签了劳动合同,最近感觉工作不太适合自己,想解除合同,但又怕违反规定。我想知道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合法地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合同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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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解除,指的是在劳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劳动合同向将来消灭的行为。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


首先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就好比两个人一起做一件事,中途双方都觉得不合适了,经过商量决定不继续做下去,这种解除方式比较平和,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就行。


其次是劳动者单方解除。


一是预告解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就给了劳动者一定的自主择业权,不过要按照规定提前通知单位,让单位有时间做好工作交接等安排。


二是即时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也就是说,当用人单位存在严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时,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合同来保护自己。


然后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一是过错性辞退,《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在这些情况下,是因为劳动者自身存在明显过错,所以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合同。


二是非过错性辞退,《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这种情况下,并非劳动者有过错,而是一些客观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但用人单位要按照规定给予一定的补偿。


三是经济性裁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经济性裁员有严格的程序要求和补偿规定。


总之,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是多方面的,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行使解除权,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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