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交通肇事罪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要构成交通肇事罪,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 **主体条件**: 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这里的主体既包括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例如交通运输工具的驾驶人员(如火车、汽车、电车司机等)、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如扳道员、巡道员等)、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指挥人员(如船长、机长等)以及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通监理员、交通警察等);也包括非交通运输人员,比如非司机违章开车,在交通运输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也能构成此罪的主体。 **客体条件**: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这里的交通运输是指与一定的交通工具与交通设备相联系的铁路、公路、水上及空中交通运输,其特点是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紧密相连。一旦发生事故,就会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公私财产的广泛破坏,所以从行为本质上来说,交通肇事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主观方面条件**: 交通肇事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种过失是针对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例如,行为人可能明知故犯地违反规章制度,像酒后驾车、强行超车、超速行驶等,但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最终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 **客观方面条件**: 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具体来说,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例如无证驾驶、强行超车、超速行驶、酒后开车等。并且必须发生重大事故,比如导致多人重伤或者一人死亡且负主要以上责任等情况。同时,交通肇事行为与重大事故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即正是由于交通肇事行为的发生,才导致了重大事故的出现,两者之间具有直接的关联性。 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