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交警扣车和放车的条件分别是什么?


在交通事故中,交警扣车和放车都有明确的法定条件,以下为你详细介绍: **扣车条件:** - **收集证据需要**: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比如在事故现场,车辆的行驶速度、刹车痕迹、碰撞位置等情况对于判定事故责任至关重要,交警可能需要扣留车辆进行相关检测和分析。 - **存在违法嫌疑**: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存在一些特定违法嫌疑的情况时,交警会依法扣留车辆。例如: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等。 - **检验、鉴定需要**:如果需要对车辆的安全性能、技术状况等进行检验、鉴定,以确定事故原因和责任,交警也会扣留车辆。一般来说,交警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 **放车条件:** - **规定期限届满**: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例如,检验鉴定在第20日完成并确定了相关意见,那么交警应在之后的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车。 - **当事人接受处理或提供补办相关证明手续**: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条,对扣留的车辆,当事人接受处理或者提供、补办的相关证明或者手续经核实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退还。比如当事人之前未携带驾驶证,之后及时提供了驾驶证,经核实无误后,交警就会放车。 - **特殊情况依法处理后**: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但如果在这期间当事人前来领取,交警应当放车。 需要注意的是,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