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遗弃家庭成员会怎样?


在法律中,遗弃家庭成员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本该照顾家人却不管不顾。 从离婚角度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有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也就是说,如果一方有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另一方以此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且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对方的遗弃行为,法院经调解无效后,会判决准予离婚。 在财产分割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遗弃家庭成员的一方属于过错方,在财产分割时,法院通常会倾向于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可能会让过错方少分财产。 关于子女抚养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一方有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说明其不具备良好的抚养条件和责任心,从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角度出发,法院一般不会将抚养权判给有遗弃行为的一方。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里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主要是指因遗弃行为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比如为被遗弃者支付的医疗费用等;精神损害赔偿则是对无过错方精神上遭受痛苦的一种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