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挪用公款后还上会怎样处理?


首先,挪用公款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在这个概念里,有几个关键要素。“利用职务便利”就是说利用自己在单位管理、经手公款等工作上的便利条件。“归个人使用”包括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等多种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对于会计挪用公款后还上的情况,如果会计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即使归还了公款,也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不过,主动归还公款这一情节在量刑时会被考虑。司法实践中,主动归还可以视为悔罪表现,法院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从轻处罚。比如原本可能判五年有期徒刑,但因为及时归还公款,可能会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等。如果挪用公款数额较小,且在较短时间内归还,未造成严重后果,有可能不被认定为犯罪。 如果该会计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其挪用行为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样,及时归还也是量刑时的重要考量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