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承包合同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建筑施工承包合同是指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人)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从法律概念上来说,它规定了双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是保障工程顺利进行以及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建筑施工承包合同有诸多规定。其中第七百八十八条明确,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这就从大的范畴上对建筑施工承包合同进行了定义和归类。 在合同的订立方面,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但建筑施工承包合同因其复杂性和重要性,通常应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合同能够详细约定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时无据可依。 关于合同的效力问题,如果合同主体不具备相应资质,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所以,在签订合同前,双方都应当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和相关资质。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有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质量等义务。若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发包人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的义务。若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总之,建筑施工承包合同涉及众多法律规定,无论是签订还是履行,双方都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