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合同会计与税法的差异有哪些?


建造合同在会计和税法上存在诸多差异,下面将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建造合同会计和税法的基本概念。在会计领域,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企业要根据完工百分比法来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完工百分比法就是按照合同完工进度来确认收入和费用,其核心在于准确确定合同完工进度,这能使企业的财务报表更准确地反映其经营成果。 而税法对于建造合同收入的确认,主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法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国家税收的及时、足额征收,在收入确认方面更注重权责发生制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同时会考虑税款的征收便利性和确定性。 在收入确认时间上,两者存在明显差异。会计上采用完工百分比法,只要企业能够可靠估计合同结果,就按照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例如,一个建造合同预计工期为三年,第一年完工进度达到30%,那么会计上就会确认30%的合同收入。然而,税法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但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如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企业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客户资金问题导致工程进度缓慢,但会计上按照完工百分比确认了收入,而税法可能会根据实际收款情况或者其他规定来确认收入,这就会造成会计和税法在收入确认时间上的差异。 在成本核算方面,会计和税法也有所不同。会计上,建造合同成本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成止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如耗用的材料费用、人工费用等,间接费用如临时设施摊销费用等。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会计政策和实际情况,对这些成本进行合理的归集和分配。而税法对于成本的扣除有严格的规定,比如一些费用的扣除可能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标准。例如,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在会计上可以全额计入成本,但税法规定只能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且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这种成本核算上的差异,会影响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另外,对于合同损失的处理,两者也存在区别。会计上,如果合同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预计总收入,应将预计损失确认为当期费用。例如,合同预计总收入为1000万元,预计总成本为1200万元,那么就会确认200万元的合同损失。而税法规定,企业的资产损失,只有在实际发生时才能在税前扣除。对于建造合同的预计损失,在未实际发生时,税法是不允许扣除的,只有当损失实际发生,并且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时,才能在税前扣除。 综上所述,建造合同会计和税法在收入确认时间、成本核算、合同损失处理等方面都存在差异。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和税务申报时,需要准确把握这些差异,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以确保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税务申报的合规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