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受理的法院是如何判决的?


在了解法院对破产受理如何判决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破产受理的概念。破产受理指的是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后,经过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而予以接受,并开始破产程序的司法行为。 当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首先会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形式审查主要是查看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的格式要求等。例如,申请人是否提交了破产申请书、债务人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申请目的;(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实质审查则聚焦于债务人是否具备破产原因。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也就是说,法院会审查债务人是否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同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 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可能会组织债权人、债务人等相关方进行听证,听取各方的意见和陈述,进一步了解债务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如果经过审查,法院认为破产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就会裁定受理破产申请。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一旦受理破产申请,法院会指定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和经营事务。管理人会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全面清查和管理,追收债务人的债权,处理债务人的未了结业务等。在整个破产程序中,法院会根据管理人的工作进展、债权人会议的决议以及法律规定等,对破产程序中的各项事项进行判决和裁定。例如,在破产财产的分配环节,法院会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法院会监督管理人按照法定顺序和比例进行破产财产的分配,并对分配方案进行审查和裁定。 综上所述,法院对破产受理的判决是一个严谨且有法定程序的过程,从申请的审查到破产程序的推进,每一个环节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