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合同要注意哪些陷阱?


在签订建设合同的过程中,确实存在着不少陷阱需要我们格外留意。以下为您详细介绍一些常见的陷阱以及相关的法律依据和应对方法。 首先是合同主体资格陷阱。在建设工程领域,合同主体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至关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因此,如果与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主体签订合同,可能导致合同无效,从而给自己带来巨大的损失。比如,一些没有资质的施工队借用有资质企业的名义签订合同,一旦出现问题,真正承担责任的主体难以确定。 其次是合同条款模糊陷阱。建设合同的条款应该清晰明确,特别是关于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造价等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条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如果合同条款模糊不清,在履行过程中就容易产生纠纷。例如,工程范围不明确,可能导致施工方与发包方对于哪些工作属于合同范围内产生分歧,进而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 再者是工程款支付陷阱。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和时间是建设合同的核心内容之一。有些合同可能会在工程款支付方面设置不合理的条款,比如要求承包方垫资施工,或者支付时间过长、支付条件过于苛刻等。《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应当在30日内付款;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虽然该条例主要针对中小企业,但也体现了国家对于合理支付工程款的要求。发包方可能会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工程款,承包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工程款的支付时间、方式以及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外,工程质量验收陷阱也不容忽视。合同中应明确工程质量的标准和验收程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一些发包方可能会在验收环节故意刁难,以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承包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质量标准和验收程序,并且保留好施工过程中的相关证据,以便在出现纠纷时维护自己的权益。 最后是违约责任陷阱。违约责任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能够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合同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赔偿金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合同中对于违约责任的约定不明确,可能导致在一方违约时,另一方难以获得合理的赔偿。 总之,在签订建设合同前,一定要仔细审查合同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陷入各种陷阱。如果对合同条款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