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是指工程总承包人、勘察承包人、设计承包人、施工承包人承包建设工程后,将其承包的某一部分工程或某几部分工程,再发包给其他承包人,与其签订承包合同项下的合同。在判断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的效力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首先,有效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需满足一定条件。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这意味着,在经过发包人同意的情况下,合法的分包是被允许的,这种分包合同通常是有效的。合法分包一般要求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并且分包的工程是非主体结构工程等。例如,一个建筑工程的总承包商,在获得发包人同意后,将其中的水电安装工程分包给具有水电安装资质的专业公司,这种分包合同就是有效的。 然而,存在一些情形会导致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如果分包人不具备相应的资质,比如一个没有任何建筑资质的个人承接了分包工程,那么这个分包合同就是无效的。另外,违法分包也会导致合同无效。违法分包包括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将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他人;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等情况。比如总承包商将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这种分包合同就是无效的。 当建设工程分包合同被认定无效后,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建设工程领域,如果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如果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总之,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的效力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判断。在签订分包合同时,各方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