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于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以下为你详细介绍其主要内容: 首先,它对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进行了修改。在过去,该罪的构成需要以“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为要件。但修正案(四)规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就构成此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这样的修改降低了入罪门槛,更有力地保障了公众的健康安全。比如,一些不法商家生产的劣质医用口罩,虽然还未实际造成人体健康严重危害,但如果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就会受到法律制裁。 其次,关于走私废物罪,修正案(四)对其进行了调整。将刑法原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项修改为: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一修改将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纳入了走私废物罪的打击范围,使得法律规定更加完善。在现实中,一些企业为了降低成本,从境外走私废油等液态废物,现在这种行为就会受到更严格的法律约束。 再者,对于非法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的行为,修正案(四)新增了相关规定。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体现了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比如,某些小作坊为了降低人力成本,雇用童工从事危险的烟花爆竹生产工作,这种行为就构成了犯罪。 此外,修正案(四)还对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等进行了规定。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定罪处罚。这有助于规范司法执行人员的行为,保障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