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内容是什么

最近在关注一些法律知识,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不太了解。想知道这个解释里都规定了哪些内容,比如对行贿行为是怎么界定的,不同情节又是如何划分和处理的,希望能有人详细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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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2〕22号 ),主要是为了依法惩治行贿犯罪活动而制定的。 首先,对于行贿行为的刑事追责标准,该解释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就是说,一旦达到这个数额标准,并且是为了不正当利益而行贿,就会被认定为犯罪行为,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其次,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向三人以上行贿的;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 。 再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界定为,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然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有: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向三人以上行贿的;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 最后,该解释还规定多次行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行贿数额处罚。这样规定是为了更全面准确地打击行贿犯罪行为,防止有人通过多次小额行贿来逃避法律制裁。 相关概念: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也以行贿论处。不过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情节严重:在行贿犯罪中,符合特定行贿数额或具备特定情形,被法律认定为情节较为严重的情况,处罚也会更重。 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因行贿行为导致国家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一定数额标准(此处为一百万元以上 )的情形。 情节特别严重:行贿犯罪中,比情节严重程度更甚的情形,通常涉及更高的行贿数额或更恶劣的情节,对应的处罚也更为严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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