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内容是什么?


《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是最高人民法院为了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加强农村刑事审判工作而制定的重要文件,它对农村刑事审判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其主要内容。 在关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方面,纪要强调要准确把握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的标准。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这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旨在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其法律依据在于我国《刑法》中对于量刑要考虑犯罪情节、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等因素的规定。 在关于盗窃案件方面,纪要规定了要重点打击的对象,包括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又犯盗窃罪的累犯;盗窃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盗窃为常业或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情节严重的犯罪分子。同时,对于一些情节较轻的盗窃行为,如初犯、偶犯,盗窃数额刚达到较大标准,且具有退赃、退赔等情节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这是根据《刑法》中对于盗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并结合农村实际情况作出的规定。 关于农村恶势力犯罪问题,纪要指出要坚决依法打击农村恶势力犯罪。对于横行乡里、欺压百姓,严重影响农村社会治安秩序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要坚决依法惩处,构成犯罪的,要严格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对其中的首要分子和骨干分子,要依法从严惩处。这是为了维护农村的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符合我国《刑法》中对于共同犯罪、集团犯罪的相关规定。 在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问题上,纪要强调要妥善处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充分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被告人有赔偿能力而拒不赔偿的,在量刑时应当作为酌定从重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这是基于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保障被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能够获得民事赔偿。 此外,纪要还对缓刑等适用、未成年人犯罪以及对农民被告人适用刑罚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农民被告人,可以依法适用缓刑、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对未成年人犯罪,要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严格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些规定都体现了我国刑事法律在维护农村稳定方面的全面性和针对性,既要打击犯罪,又要保障人权,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