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具体内容是怎样的?

我对受贿刑事案件相关法律规定不太清楚,想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我想知道这个意见对受贿行为的认定、量刑等方面有哪些具体规定,能帮我更好地理解这类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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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受贿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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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是为依法惩治受贿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就办理受贿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而制定的重要司法文件。下面从几个重要方面进行解读。首先,关于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问题。该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这里的市场价格包括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惠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意见》进一步明确了这种交易形式受贿行为的认定,是对刑法的细化和补充。其次,涉及收受干股问题。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贿论处。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受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受贿孳息处理。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再者,关于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为请托人给国家工作人员的出资额。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的,以受贿论处。此外,意见还对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收受贿赂、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的认定、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问题等方面作出了规定。这些规定对于准确认定受贿犯罪行为,统一司法尺度,依法惩治受贿犯罪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对各种复杂受贿形式的明确界定,使得司法机关在处理受贿刑事案件时更加有法可依,也让公众对受贿犯罪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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