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和改制中富余员工安置暂行办法的内容是什么?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和改制中富余员工安置暂行办法》是为妥善安置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在关闭、破产和改制过程中的富余员工而制定的。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其主要内容。 首先是适用范围。该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关闭、破产和改制中的富余员工安置。这里的富余员工,就是企业在关闭、破产或改制后,不再需要而产生的多余员工。 关于安置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与富余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照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工作年限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是内部退养。对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富余员工,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可以实行内部退养。在内部退养期间,企业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发给生活费,并按规定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 三是再就业服务。企业会为富余员工提供再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等服务,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再就业。同时,政府有关部门也会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和就业援助。 对于员工的社会保险关系,企业在关闭、破产和改制时,要按照规定为富余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和接续手续。员工在企业关闭、破产和改制前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此外,该办法还对安置资金的来源和管理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安置资金主要来源于企业的国有资产变现收入、土地出让收益等。资金要专款专用,确保富余员工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总的来说,该办法旨在保障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富余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顺利改革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