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人格权的内容包括哪些?


一般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以及人格尊严等根本人格利益而享有的人格权。它不像具体人格权那样有明确指向某一种特定的人格利益,而是对各种具体人格权的抽象和概括,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和开放性。 一般人格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人格平等。人格平等意味着在法律面前,不论民事主体的性别、年龄、种族、职业、社会地位等有何差异,其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都平等地享有人格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这从法律层面确立了人格平等的原则。比如,在就业过程中,不能因为性别、民族等因素而对求职者进行歧视,这就是人格平等在实际生活中的体现。 二是人格独立。人格独立强调民事主体的人格不受他人支配和控制,每个主体都能够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每个人都是一个独立的个体,拥有独立的人格,其人格不依赖于他人而存在。例如,个人有权自主决定自己的姓名、肖像等的使用,他人不得非法干涉。《民法典》保障了民事主体的这种独立性,确保每个人都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地行使自己的权利。 三是人格自由。人格自由是指民事主体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使人格权,不受非法限制和剥夺。这里的自由包括身体自由、意志自由等。比如,个人有选择自己生活方式、职业的自由,只要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他人不得加以干涉。《民法典》通过对各种具体权利的保护,间接保障了人格自由。 四是人格尊严。人格尊严是一般人格权的核心内容,它是指民事主体作为一个“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并且受到他人和社会最起码尊重的权利。人格尊严是一种精神利益,是每个人与生俱来的权利。《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在日常生活中,侮辱、诽谤他人等行为就是对他人人格尊严的侵犯。 一般人格权是对具体人格权的补充和完善。当具体人格权无法涵盖某种人格利益时,就可以借助一般人格权来进行保护。它为人们的人格权益提供了更全面、更有效的法律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