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于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的内容广泛,对劳动争议的处理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下面我们从几个关键方面来了解其具体内容。 首先是适用范围。该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这意味着只要是在这些范围内的劳动纠纷,都可以依据这部法律来处理。 在基本原则方面,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大方向,强调了处理过程要合法合理,同时注重调解的作用,尽可能让双方通过协商解决问题。 劳动争议的处理机构也在法律中有明确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里明确了劳动争议处理的一般流程,为当事人提供了清晰的指引。 对于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法律规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此外,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也可以进行劳动争议调解。这些调解组织为劳动争议的解决提供了多种途径。 劳动争议仲裁是重要的环节。法律对仲裁委员会的设立、组成等进行了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 仲裁的程序也有详细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最后,在法律责任方面,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拖延或者拒绝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如果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规定确保了劳动争议处理过程的公平公正,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涵盖了劳动争议处理的各个方面,从适用范围到处理机构、程序以及法律责任等,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劳动纠纷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