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的构成及立案追诉标准是什么?


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都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扰乱公共秩序犯罪,它们对社会秩序和社会风气都会造成不良影响。下面为你详细解释这两个罪名的构成及立案追诉标准。 首先是赌博罪。它指的是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这里的“以营利为目的”是关键,也就是行为人参与赌博是为了赚钱。“聚众赌博”通俗来讲,就是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自己从中抽头渔利。比如张三经常在自己家里召集一帮人来打牌赌博,每次还从赢家那里抽取一定比例的钱,这就可能构成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则是指嗜赌成性,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或者主要经济来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一旦符合这些标准,就会被立案追诉。 接下来是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罪是指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这里的“赌场”并不局限于传统意义上的固定场所,像通过网络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或者利用微信群等社交平台组织赌博活动等,都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四十四条,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开设赌场罪论处:(一)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二)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三)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的;(四)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五)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六)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七)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八)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九)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总之,无论是赌博罪还是开设赌场罪,都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参与或组织赌博不仅会破坏社会风气,还可能给自己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所以,一定要远离赌博活动,遵守法律法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