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连续犯的主犯认定是否应坚持整体评价原则?

我遇到一个涉及连续犯的案子,案件里有多个行为人。我不太清楚在认定其中的主犯时,是不是得按照整体评价原则来。我想知道这样做有没有法律依据,遵循整体评价原则对认定主犯有啥影响,所以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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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连续犯主犯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刑法领域中,连续犯是指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例如,甲基于报复社会的故意,在一周内连续在不同商场实施盗窃行为,这就属于连续犯的情形。而主犯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以及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对于连续犯的主犯认定应坚持整体评价原则,这是具有重要意义和法律依据的。从法律原理上来说,整体评价原则有助于准确反映犯罪行为的全貌和各行为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的作用。在连续犯的情况下,各个犯罪行为之间具有连续性和关联性,它们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犯罪过程。如果不坚持整体评价原则,而只是孤立地看待每个犯罪行为,就可能会导致对主犯的认定不准确,无法全面衡量行为人在整个犯罪中的作用。 我国《刑法》虽然没有直接针对连续犯主犯认定的整体评价原则作出明确的条文规定,但《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为连续犯主犯认定的整体评价原则提供了理论基础。坚持整体评价原则,就是要综合考虑行为人在连续实施的多个犯罪行为中的组织、策划、指挥等作用,以及其对犯罪结果的影响力等因素,来准确认定主犯。 例如,在一个盗窃团伙连续实施多次盗窃的案件中,首要分子不仅组织、策划了每一次盗窃行动,还对盗窃所得进行分配和管理。在认定其是否为主犯时,就需要从整体上考虑他在这一系列连续盗窃行为中的作用。如果仅看某一次盗窃行为,可能无法全面认识到他的主导地位,但从整个连续犯罪过程来看,他的组织、策划、指挥作用就十分明显,应当认定为主犯。 连续犯的主犯认定坚持整体评价原则,是符合刑法的基本原理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这样做有助于准确认定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实现司法的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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