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约损害赔偿有哪些原则?


合同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或依据合同约定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以下为您介绍合同违约损害赔偿的主要原则: 完全赔偿原则:该原则要求违约方对其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因违约行为直接导致的现有财产的减少,比如因对方违约导致您已经支出的费用无法收回。间接损失是指可得利益的损失,即如果合同正常履行,您本来可以获得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这就从法律层面明确了完全赔偿原则,但同时对可得利益的赔偿进行了合理限制。 合理预见原则:此原则是指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应以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损失为限。也就是说,违约方只对其在订立合同时能够合理预见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在签订合同时,双方都能预见到如果一方违约,可能会导致货物的差价损失,那么这种损失就属于可预见的范围。但如果是一些非常特殊的、超出正常商业风险范围的损失,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难以预见,那么就可能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一原则主要是为了平衡双方的利益,避免让违约方承担过重的赔偿责任。 减轻损害原则:该原则要求受损方在违约行为发生后,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如果受损方没有采取合理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比如,当对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时,您有能力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如及时寻找新的交易伙伴、处理积压的货物等,却没有这样做,那么对于因您未采取措施而扩大的那部分损失,违约方可以拒绝赔偿。《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损益相抵原则:是指受损方因违约行为而获得一定利益时,在其应得的损害赔偿额中应扣除其所获得的利益。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卖方违约未能按时交付货物,买方在等待过程中,货物市场价格下降,买方因此以较低价格购买到了替代货物,节省了一部分费用。那么在计算卖方应承担的违约损害赔偿时,就需要将这部分节省的费用扣除。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为了使受损方最终获得的赔偿与其实际损失相匹配,避免不当得利。 过错相抵原则:如果受损方对损失的发生或扩大也有过错的,应当相应减轻违约方的赔偿责任。比如,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双方的义务和履行时间,但受损方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违约行为,导致损失进一步扩大,那么在确定违约方的赔偿责任时,就需要考虑受损方的过错程度,适当减轻违约方的赔偿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