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对租赁合同风险负担有哪些规定?


在探讨《合同法》对租赁合同风险负担的规定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什么是租赁合同风险负担。简单来说,就是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如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导致租赁物毁损、灭失或者承租人不能正常使用租赁物时,损失由谁来承担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虽然现在《民法典》施行后合同法已失效,但相关规定被继承)在租赁合同风险负担方面有较为明确的规定。 对于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根据《合同法》第231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这意味着,如果租赁物出现问题不是承租人的过错导致的,那么承租人有权根据租赁物受影响的程度来调整租金支付情况,甚至在无法实现租赁目的时可以解除合同。 举个例子,如果租的房子因为地震部分坍塌,无法正常居住,承租人就可以和出租人协商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如果房子完全无法居住,不能实现租赁居住的目的,承租人就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另外,关于租金风险的负担。一般情况下,在租赁期间,租金风险通常由出租人承担。因为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后,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赁物,但如果出现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导致不能使用租赁物,还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额租金是不合理的。 从公平原则出发,当发生风险导致租赁物部分或全部不能使用时,租金也应相应调整。比如租赁的机器设备因雷击损坏无法使用,在维修期间,承租人就不应支付全额租金。 不过,如果是因为承租人的原因导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那么责任就由承租人承担。根据《合同法》第222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比如承租人没有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导致租赁物损坏,那么承租人就要负责赔偿。 总之,《合同法》在租赁合同风险负担方面的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平原则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在不同情况下合理分配风险,保障了租赁交易的稳定和公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