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需经谁批准?
我开了个小店,最近和税务机关有点税务方面的纠纷,听说税务机关可能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我想了解下,税务机关要是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话,需要经过谁批准呢?我心里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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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保全措施是税务机关为了防止纳税人逃避纳税义务,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的案件,采取限制纳税人处理和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也就是说,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必须要经过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才行。这一规定是为了保障税收保全措施的慎重使用,避免权力的滥用,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没有经过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擅自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就是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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