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是多久?
我公司之前被税务机关采取了税收保全措施,现在想了解一下,按照法律规定,解除税收保全措施有没有明确的期限呢?我特别想知道这个期限的具体情况,好做后续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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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保全措施是税务机关为了保证税款征收,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的案件,采取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税收保全。也就是说,如果纳税人及时履行了纳税义务,税务机关要在收到税款相关凭证后的1天内解除措施。 另外,如果税务机关没有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出现了法定的应当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情形,比如被保全人提供了纳税担保等,税务机关也需要及时解除。而且在税收保全期限内发现被保全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及时处理,在处理后若符合解除条件,同样要按照规定解除。这样能确保税收征管工作既保障国家税收,又维护纳税人等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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