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税务机关在办理征收征用方面有哪些规定和职责?

我是个小老板,最近听说税务机关可能会有征收征用相关的操作。我不太清楚税务机关在这方面有啥规定和职责,万一遇到这种情况,我得知道自己该怎么做,也想了解税务机关这么做合不合法,所以想问问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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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在办理征收征用是在税收征管等特定情境下的行为。征收在税务领域主要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向纳税人强制收取税款等财政收入的行为;征用则相对较少应用于税务领域,一般是在特定紧急公共利益需要等情况下,对相关财物等进行使用。 从征收方面来看,税务机关的职责有严格的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机关有依法进行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管理等职责。税务机关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例如,企业和个人在经营或取得收入后,需要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根据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和征收税款。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纳税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税务机关可能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对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纳税人,限制其处理可用作缴纳税款的存款、商品、货物等财产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相应的税收保全措施。 强制执行措施则是指税务机关对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采取法定的强制手段,以迫使其履行纳税义务的一种征管制度。《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而征用在税务领域比较少见,但如果涉及到特定公共利益需要对税务相关财物等进行征用,也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税务机关在可能涉及的征用过程中,也需要遵循这一原则,确保被征用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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