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税主体的税款征收权是怎样的?


征税主体的税款征收权是指税务机关等征税主体依法享有的征收税款的职权。简单来说,就是在税收这件事上,谁有权力去收税,以及怎么收税。 首先,征税主体拥有依法计征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这意味着征税主体要严格按照既定的法律法规来确定征收税款的数额、方式等。比如,对于企业所得税,要按照企业的实际经营所得,依据税法规定的税率和计算方法来计征。 其次,征税主体有核定税款权。当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情形,如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等,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这是为了防止纳税人通过不正当手段逃避纳税义务,保证国家税收的足额征收。例如,一些个体工商户没有完善的财务账簿,税务机关就可以根据其经营规模、行业特点等因素来核定其应缴纳的税款。 再者,征税主体还有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权。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对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纳税人,限制其处理可用作缴纳税款的存款、商品、货物等财产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而强制执行措施则是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情况下,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此外,征税主体还拥有追征税款权。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