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宣告后形成的税收债权该如何处理?
我公司经营不善,已经走到破产宣告这一步了。现在想了解一下,破产宣告之后产生的税收债权,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处理方式的?是和之前的欠税一起算,还是有新的处理办法?希望能详细了解这方面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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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宣告后形成的税收债权处理较为复杂。首先要明确税收债权范围,它指破产程序中清理出的所欠国家税款及与税款相关的附加、基金和滞纳金、罚款的总称 。 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破产企业发生的欠税,这部分税收债权要按规定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规定,纳税人有解散、撤销、破产情形的,在清算前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而在破产受理后资产处置或企业与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税金,这部分税收可以依法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为共益债务。第四十三条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不过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比如税务机关可能不能及时掌握破产信息或申报的债权不完整。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滞纳金应计算到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破产案件受理后不宜再计算税收滞纳金。 对于企业与当事人履行未完毕的合同产生的相关税收,由于破产企业脱离税务机关管理,管理人一般不会主动申报纳税,导致相应税款既没申报,也无法在分配破产财产时优先受偿。 相关概念: 税收债权:破产程序中清理出的所欠国家税款及与税款相关的附加、基金和滞纳金、罚款的总称。 共益债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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