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申请破产后,其外债该如何处置?


企业申请破产后,其外债的处置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和清偿顺序。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需要明确破产财产的范围。破产财产是指破产宣告时及破产程序终结前,破产人所有的供破产清偿的全部财产。 然后,按照法定顺序进行清偿。具体清偿顺序如下: 1. **破产费用**:这部分费用是破产程序中为保障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产生的必要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等。依据《破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破产费用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2. **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例如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同时存在时,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若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则按照比例清偿。 3. **职工权益相关债务**: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要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4. **社保及税款债务**:接着清偿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5. **普通破产债权**:最后清偿普通破产债权。若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另外,关于责任承担问题。一般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注册资本为限对所有债权人承担债务,股东在向公司出资后已完成义务,不需要个人偿还公司债务。除非存在为公司债务提供担保,或者从公司抽逃、转移资金、逃避债务等例外情况,才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总之,企业破产后的外债处置是一个复杂且严谨的法律过程,旨在公平、有序地清偿债务,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