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电子送达不发短信算程序违规吗?

我涉及一个官司,法院说采用电子送达相关文书,但一直没给我发短信。我想知道在电子送达这个过程中,不发短信告知算不算是程序违规呢?我有点担心这会不会影响整个案件流程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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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送达是指法院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来送达诉讼文书。在电子送达过程中,是否不发短信就构成程序违规,需要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判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从这条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关键在于要能确认受送达人收悉诉讼文书。虽然发短信是常见的电子送达告知方式,但不是唯一方式。如果法院通过其他电子方式,比如电子邮件等,并且能够确认你已经收悉了相关诉讼文书,那么即使不发短信,也不一定算程序违规。 然而,如果法院只是口头告知采用电子送达,却没有通过任何电子方式让你实际接收到诉讼文书,那这种情况可能就存在程序上的问题。因为法律强调的是要让受送达人能够收悉文书。如果送达程序存在违规,可能会影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要求法院采取合法有效的送达方式。总之,判断电子送达不发短信是否违规,核心在于是否能确认你收悉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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