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没有直接送达是否可以公告送达?

我有个法律纠纷的案子,法院这边一直没直接把文书给我,现在说要公告送达。我不太懂,没直接送达就可以用公告送达吗?想了解下法律上对于这种送达程序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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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里,送达指的是司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送达方式有好几种,直接送达和公告送达是其中比较常见的。 直接送达,简单来说,就是司法机关直接把诉讼文书交给受送达人本人,要是本人不在,交给和他一起居住的成年家属签收。这是最基本、最常用的送达方式,能保证受送达人及时、准确地收到诉讼文书。 公告送达则是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都无法送达时采用的。司法机关会通过在法院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或者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的办法,把诉讼文书的内容告知受送达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也就是说,公告送达是一种兜底的送达方式,要在其他送达方式都没办法使用时才能用。 所以,没有直接送达并不一定就可以公告送达。法院需要先尝试直接送达,如果直接送达不行,还得依次尝试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都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才可以采用公告送达。如果法院没有遵循这些程序,就直接进行公告送达,可能会被认定为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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