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加入担保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债务加入和担保是两个不同但又有所关联的法律概念,我们先来理解一下这两个概念。 债务加入,通俗来讲,就是第三人加入到原有的债务关系中,和原债务人一起对债务承担责任。举个例子,甲欠乙一笔钱,丙加入进来和甲一起还这笔钱,那么丙就成为了新的债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也就是说,一旦第三人加入债务,债权人就可以要求第三人或者原债务人任何一方来偿还债务。 而担保,是指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或信用来保障债务履行的制度。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其中,保证又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则是指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关于债务加入担保的司法解释,主要是为了区分债务加入和保证之间的界限。在司法实践中,有时候很难判断第三人的行为到底是债务加入还是保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等类似承诺文件作为增信措施,具有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债权人请求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保证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承诺文件,具有加入债务或者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等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债务加入。 简单来说,如果第三人的意思表示更倾向于和债务人一起承担债务,那就是债务加入;如果更强调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在债务人不履行时才承担责任,那可能就是保证。这样的区分对于确定第三人的责任和债权人的权利至关重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