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加入是连带责任吗
我在处理一些债务方面的事情,有个第三方说要加入债务承担。我就想弄明白,这种债务加入的情况,是不是就意味着这个第三方和原来的债务人要承担连带责任啊?我想详细了解一下这里面的法律规定和具体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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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加入并不必然导致第三方与原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首先来说说什么是债务加入,它是指在特定条件下,第三方自愿加入原本仅由借款人负担的债务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偿付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也就是说,如果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那么第三方和原债务人要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但要是没有这样明确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情况,通常不会被认定为连带责任。一般会被视为共同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需要分别向原债务人以及第三方提出债权请求。 比如,甲欠乙10万元,丙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并且甲、丙和乙明确约定丙和甲承担连带责任,那么乙就可以要求甲或者丙任何一人偿还这10万元,也可以要求两人共同偿还。但如果三方没有这样关于连带责任的约定,那么乙就需要分别向甲和丙主张债权。所以,判断债务加入是否是连带责任,关键看是否有明确约定或符合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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