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承担的法律效力是如何规定的?
我最近在处理一些经济事务,涉及到债务承担的问题。我想知道在法律上,债务承担的法律效力具体是怎么规定的。比如别人把债务转给第三方,对我这个债权人会有啥影响,新的债务人有啥权利义务,希望能详细了解一下这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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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承担,简单来说,就是在不改变合同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 关于债务承担的法律效力,主要有以下几方面规定: 首先,第三人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当债务合法有效地转移给第三人后,第三人就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的债务人,需要履行相应的债务偿还义务。比如原本甲欠乙钱,后来经过合法程序丙承担了甲的债务,那丙就成为新的债务人,要向乙还钱。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在同意后第三人就正式取得债务人地位。 其次,抗辩权随之移转。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比如甲对乙有债务,甲能以乙交付的货物有质量问题作为抗辩理由不还钱,当丙承担甲的债务后,丙同样可以用货物质量问题这个理由来对抗乙要求还钱的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三条规定,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最后,从债务一并随之移转。与主债务相关的一些从债务,比如利息债务等,也会随着主债务的转移而转移到新债务人身上。 此外,债务承担有不同类型,像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免责的债务承担就是原债务人完全脱离债务关系,由新债务人承担全部债务;并存的债务承担是第三人加入债务,与原债务人一起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概念: 债务承担:指在不改变合同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法律现象。 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从债务:是指随主债务的存在而存在或随主债务的消灭而消灭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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