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存债务承担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并存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原债务人地位的前提下,第三人加入债务人行列,与债务人共同负担债务。它有以下几个主要法律特征: 首先,以原已存在的有效债务为前提。这就是说,必须先有一个合法有效的债务存在,第三人才能加入进来承担债务。如果原来的债务本身不合法或者无效,那并存债务承担也就无从谈起了。例如,甲乙之间基于违法交易产生的债务,就不能有第三人来进行并存债务承担。《民法典》相关规定也是以此为基础开展对债务承担问题的规范。 其次,第三人承担债务原则上不需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发出债务承担的通知即可。这和一些其他债务变动情况不太一样,比如债务转移一般是需要债权人同意的。第三人加入债务,就像多了一个人来帮忙还钱,对债权人来说多了一份保障,所以通常不需要债权人专门同意。《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再者,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后,得以原债务人对抗债权人的事由对抗债权人,但不得以自己与债务人之间的事由作为抗辩理由对抗债权人。这意味着如果原债务人有合理的理由可以对抗债权人,比如债权人的债权已经过了诉讼时效,第三人也可以用这个理由来对抗债权人。但是如果是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一些约定或者纠纷,比如第三人帮债务人承担债务是因为债务人答应给第三人一些好处但没给,第三人不能拿这个来拒绝向债权人还钱。 最后,并存的债务承担成立后,债务因原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全部清偿而消灭,债务的消灭因第三人的清偿发生时,在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可能发生求偿关系。就是说不管是原来的债务人把钱还完了,还是后来加入的第三人把钱还完了,这笔债务就没了。要是第三人还钱了,根据他们之间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第三人有可能向原债务人要求偿还自己帮着还的那部分钱。 相关概念: 并存债务承担:在不改变原债务人地位的前提下,第三人加入债务人行列,与债务人共同负担债务。 连带债务:债权人可以请求多个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个或几个承担全部或部分债务,每个债务人都有义务承担全部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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