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加入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我最近遇到了一个债务相关的事儿,涉及到第三人加入债务的情况。我不太清楚这种债务加入在法律上具体有哪些构成要件,想知道具体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能构成债务加入,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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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加入,也就是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原债务人不脱离原债务关系,第三人加入到原存的债务关系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其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原债的关系必须有效成立。这意味着债权债务关系是真实存在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比如在正常的买卖合同中,买方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卖方享有要求买方支付货款的债权,这种情况下的债权债务关系就是有效的。即使原债务存在可撤销或者解除的原因,在撤销或者解除前,依然可以成立债务加入。例如,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在未被依法撤销前,第三人可以加入该债务关系。 其次,原债务具有可转让性。如果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或者具有特定人身性质不能转让的债务,当事人不能协议转让,第三人也无法加入。例如,基于特定身份产生的抚养义务,就具有特定人身性质,不能进行债务加入。 再者,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分属不同的主体。在司法实践中,作为不同主体的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往往存在某种密切的关系,如关联企业中母公司主动帮助子公司归还欠款及亲属关系中儿子主动帮助父亲归还欠款等。 最后,债务加入无须经过原债务人的同意。因为债务加入的行为并没有给债务人增添负担,所以不必经过原债务人的同意,但这种加入行为必须由债权人表示接受。例如,甲欠乙钱,丙表示愿意加入该债务与甲一起还钱,只要乙接受,就可以构成债务加入。 相关法律依据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其对债权债务关系的成立、转让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为债务加入的构成要件提供了法律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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