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债务的内部效力表现是怎样的?
我在处理一些债务问题时,涉及到了连带债务。不太清楚连带债务的内部效力具体都有哪些表现。想知道在连带债务关系里,债务人之间具体有怎样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以及这些关系在实际情况中是如何体现和发挥作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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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债务的内部效力是指在连带债务人之间发生的效力。简单来说,就是当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把债务都还清了,其他债务人的债务也就跟着没了,而还清债务的债务人对于超过自己应该承担的那部分,可以向其他债务人要回来,这就形成了求偿权。 按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要是难以确定的话,就当作份额是一样的。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利就超出的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还没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他们追讨,并且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一些权利,不过不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能提出的抗辩,也可以向这个进行追偿的债务人主张。要是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没办法履行自己该分担的份额,其他连带债务人就得在相应范围内按照比例来分担。 比如,甲、乙、丙三人是连带债务人,他们之间份额难以确定就视为相同。如果甲偿还了全部债务,超出自己份额的部分,甲就可以向乙和丙追讨。要是乙没有能力承担自己那份,丙就要在相应范围内多承担一些 。这就是连带债务内部效力在实际中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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