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之债执行的条件有哪些?


连带之债执行的条件可以从实体和程序两个大方面来说。 先说实体条件: 首先,须有连带之债的存在。这是核心和基础条件。连带之债简单说就是,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人或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都有请求清偿全部债务的权利或承担全部债务的义务。比如,在一些共同侵权案件中,多个侵权人对受害人就可能构成连带债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规定,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如果连带之债不成立,法院就无权对除债务人外的第三人财产进行强制执行。 其次,债务人须履行不能。就是说主债务人没办法按照约定完全履行自己的债务了,比如债务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等情况。 然后,裁判有给付内容。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后,生效的裁判文书里有明确判决要求给付的相关内容。 最后,连带债务人不得为抗辩或异议。如果连带债务人没有提出合理的抗辩或者异议。 再看程序条件: 第一是申请。引起连带之债执行程序开始的前提是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法院不会主动去执行。申请最好是书面形式,要写清楚连带债务是怎么发生的,债权的种类和具体数额,并且要提供申请执行的事实和理由相关证据。 第二是审查。法院会对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从真实性和程序合法性方面进行审理。要是法院觉得申请的事实和证据都很充分,就会依法受理并启动执行程序;要是认为申请不合法,就会依法裁定驳回。 第三是通知。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会马上通知连带债务人。通知里要重点说明连带债务发生的事实,连带债务人需要承担的连带给付义务以及履行的期限,同时要告知连带债务人有提出异议的权利和具体期限,而且通知书要送到各个连带债务人手中。 总之,只有同时满足实体和程序这些条件,连带之债的执行才能顺利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