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对选择之债有选择权吗?
我在处理一些债务问题,遇到了选择之债的情况。不太清楚债务人在这种情况下到底有没有选择权。想了解一下在法律层面,债务人对于选择之债,到底有没有选择履行哪种债务的权利呢,希望能得到详细准确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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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对选择之债一般是有选择权的。首先来解释一下选择之债,它是指可以从约定的几种给付标的中选择一种给付的债。 按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五条规定,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存在例外情况,即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把选择权赋予债务人,有利于债务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作出最适合债务履行的选择,从而更大程度地确保交易实现。 比如,在一个买卖合同里,约定卖方可以交付A型号货物,也可以交付B型号货物,那么在没有特殊规定、约定和交易习惯时,卖方作为债务人就有选择交付哪种货物的权利。 不过,如果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都没有作选择,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还是没有选择的,选择权就会转移至对方。另外,如果可选择的标的发生不能履行情形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不得选择不能履行的标的,除非该不能履行的情形是由对方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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