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份之债的效力有哪些?


按份之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等份或不等份)享有债权或承担债务的债。它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按份之债的主体仅在自己的份额内享有权利或负担义务。对于按份债权人来说,只能就自己享有的债权份额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不能要求债务人向自己清偿全部债务。比如,甲、乙、丙三人是按份债权人,对丁享有10万元债权,三人份额分别是3万、3万、4万,那么甲只能要求丁偿还3万元,不能要求丁把10万元都给自己。对于按份债务人而言,只就自己所负担的债务份额负有清偿义务,对其他债务人所负担的债务份额无义务清偿。例如,A、B、C是按份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10万元债务,三人份额分别是2万、3万、5万,A只需要偿还2万元即可。这一效力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债权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享有债权的,为按份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负担债务的,为按份债务。 其次,就某一债权人或者某一债务人发生的事项,如履行迟延、履行不能、不完全履行、受领迟延等,对于其他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不产生影响;某一债权人或某一债务人作出的免除债务、提存、抵销、债的关系无效或被撤销、以及某一债务人因不可抗力或时效完成而消灭债务等事项,对其他债的当事人也不发生影响。简单说,就是一个债权人或债务人出现这些情况,不影响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的权利义务。 再者,在按份债权中,如果一个债权人受领的履行超过自己受领的份额时,若能够认定为系代其他债权人受领,则可以构成无因管理;否则就其超过受领份额的部分,构成不当得利,应向对其履行债务的债务人返还不当得利。在按份债务中,如果一个债务人履行的债务超过了其份额,若能认定为系代其他债务人履行,则成立第三人清偿债务的法律后果,此被代清偿的债务人的债务可因此而消灭;否则,就其超额清偿部分,有权要求接受清偿的债权人返还不当得利。 最后,当按份之债基于合同而产生时,合同的解除应当由一方全体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全体为之。就按份之债发生诉讼时,全体债权人及全体债务人均应参加诉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