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开庭前可以和解吗?


在探讨诈骗罪开庭前是否可以和解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刑事和解的概念。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停人或其他组织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沟通、共同协商,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对于诈骗罪而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而诈骗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不过,诈骗罪并不一定都能适用刑事和解程序。如果诈骗犯罪情节较轻,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并且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那么在开庭前是可以进行和解的。但如果诈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可能判处的刑罚超过三年有期徒刑,甚至更高,这种情况下虽然也可以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书,但这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刑事和解程序。 达成和解协议后,在量刑上会产生一定的影响。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礼道歉以及真诚悔罪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也就是说,即使不能适用刑事和解程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取得谅解书,法院在量刑时也会酌情从轻处罚。 总之,诈骗罪开庭前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和解的,但和解的法律效果和适用范围需要根据具体的犯罪情节和法律规定来判断。无论是犯罪嫌疑人还是被害人,都应当在法律的框架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